《拾遗》云∶食鳖所忌,今以鳖细锉和苋于水处置之,则变为生鳖。《葛氏方》云∶饮酒大醉,不可卧而上,当令数摇动转侧。
内容:《食经》云∶凡鱼不问大小,其身体有赤黑点者,皆不当啖,伤人。马琬云∶目精白者,食之杀人。
是以医者,要明天地阴阳上下之理,以譬周身,则自然贯通,不为异论束缚。崔禹云∶食之明目。
故深于《易》者,必善于医;精于医者,必由通于《易》。又云∶祭酒肉,回有气,勿饮之,弃去江河中。
无他,所以人年四十以去,恒须KT目,非有要事不肯辄开,此之一术,护慎之极也。夫合阴阳之时,必避九殃。
《七卷经》云∶味甘,平,无毒。又三焦为气父,包络为血母,从心肺而言也,以心主血,肺主气,皆居膈上,故曰膻中之分,父母居之,气之海也,是故不得而居于右尺下部也。